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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辦理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籌設審查 投件須知

基隆市辦理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籌設審查

投件須知

壹、依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第2條至第5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設立許可辦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辦理。

貳、辦理單位: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以下稱長照所)。

參、投件資格:投件單位須為新設立於本市之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四、本案相關期程:

一、送件期程:以本所公告審查會議日期為主。

二、符合投件資格者應備齊文件(如第陸點) 一式六份,成冊封妥後,並檢附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一份,將信封黏貼本審查案(網站公告下載)之封面,檢附申請公文、服務計畫書及相關資格文件(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以掛號郵件(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件函送本所。

(一)初審:

1.經本所初審文件合格者,得參與本審查會。

2.經本所初審文件不齊者,經通知於14日內補正完成,得參與本審查會。

3.經本所初審文件不合格或經本所通知補正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參與本審查會。

4.視上開初審結果,經本所通知者由業務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於審查會進行服務計畫簡報,並接受審查委員詢答,由審查委員依審查基準評選。

(二)審查會:

1.審查會預計於113年10月16日辦理。

2.申請單位應出席簡報,並由業務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進行簡報及接受委員詢答。

(三)審查基準及審核分數及項目:

項次

項目

配分

1

當地資源概況

5

2

行政組織管理

15

3

本案執行規劃

35

4

建築、土地及空間用途規劃

40

5

簡報及現場答詢

5

(四)審查通過標準:

1.本審查會經委員審查,錄取標準平均75分(含)以上者,為合格之籌設單位,本所將函發籌設許可證書。

2.前項合格之籌設單位,倘需配合委員建議修正計畫書者,應於本所函文通知翌日起15日內(日曆天),連同籌設申請文件及修正計畫書併同函報本所憑辦,逾期視同放棄。

(五)應備文件:符合資格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六份,成冊封妥。

1.申請表。

2.單位證明文件擇一:

(1)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A.個人設立: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B.法人附設:該法人。

C.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D.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3.服務計畫書(內容詳附件)

4.申請人應依屬性不同分別需檢附之文件,詳如設立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說明辦理。

5.建築物圖示: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6.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7.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8.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3)初步空間規劃之圖說及說明。

(4)照片空間(含建築物正面及側面、預定設置場所出入口、室內空間、廁所、建築物公共空間、樓梯、無障礙電梯等)。

(5)前項第7款第2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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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11/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醫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1/01
  • 點閱次數: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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