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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編製「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一、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二、本指引採Q&A方式編訂,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參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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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10/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保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2
  • 點閱次數: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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