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 114 年度基層醫療機構(診所)督導考核

一、依據醫療法第 28 條「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 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本局已函轉本市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如實自評。

二、本(114)年度本市診所(含西醫、牙醫、中醫),依法均接受本局督導考核,實施期間如下:

   ()診所自評(各診所需填寫自評表,並繳回本局)114 5 15 日起至 114 7 15 日止。

   ()實地輔導訪評(本局依條件篩選實地訪查)114 8 15 日起至 114 10 25 日止。

三、本局醫政科訂定基層醫療機構(診所)督導考核自評表包含診所基本資料、查核事項、調查事項、宣導事項。

四、本局疾管科訂定感染管制查核表。

五、基層醫療機構(診所)督導考核自評表及感染管制查核表檔案如下,請各診所自行下載列印,填寫完成後將自評表於114715日以前繳回本局。(若郵寄,請寄至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6號,並註明基隆市衛生局醫政科黃小姐收)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5/05/05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醫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5
  • 點閱次數:97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