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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排除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規範

主旨:為維護新生兒福祉,重申有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排除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規範。

說明:

一、有關旨揭規範,金融監督管理會(下稱金管會)保險局業於101年9月19日、101年10月29日函知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於108年7月30日重申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契約條款應明訂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病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的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若投保年齡為0歲之新生兒適用上開排除新生兒篩檢等待期之規定,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業務時,不得有為招攬保險,建議家長延後進行新生兒篩檢之不當行為,並請各保險公司列入教育訓練宣導。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曾於108年8月16日函知各縣市新生兒篩檢採集機構有關金管會保險局相關規定。惟鑒於邇來仍有新聞報導部分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險,建議家長於新生兒出生48小時不進行新生兒篩檢,導致民眾拒檢而延誤診斷,嚴重影響新生兒福祉之情事。爰此,再次轉知採集機構重申如有接獲保險業務員建議家長延後進行新生兒篩檢之不當行為發生者,請將保險業務員不當行為之具體違失案件提供金管會保險局續處。

三、金融監督管理會保險局檢舉電話:(02)8969-2506。

  • 發布日期:2025/02/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保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2/10
  • 點閱次數: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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