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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可
轉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可
公告附表中45項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者及執行其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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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符合醫材GDP之品項PDF檔案,1427.03KB,下載177次,MD5:7314B1F054151CB31B44930CC43FB67F
- 發布日期:2022/05/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5/03
- 點閱次數: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