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授衛保壹字第1130350641號函 |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齡友善
城市政策各項工作,設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六至四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綜合發展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社會處處長、
教育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交通處處長、
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及基隆市警察局局長、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基隆市消防局局長、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二)本市各區區長
(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九至十九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本府得補聘(派) 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衛生局承辦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督導辦理
本會業務。
五、本會下設友善環境組、健康社福組、企劃組及行政區組。
本會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指派參議或秘書兼任;小組成員
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六、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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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4/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保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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