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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保壹字第1130350641號函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齡友善

城市政策各項工作,設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六至四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綜合發展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社會處處長、

    教育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交通處處長、

    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及基隆市警察局局長、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基隆市消防局局長、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二)本市各區區長

(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九至十九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本府得補聘(派) 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衛生局承辦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督導辦理

    本會業務。

五、本會下設友善環境組、健康社福組、企劃組及行政區組。

    本會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指派參議或秘書兼任;小組成員

    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六、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發布日期:2025/04/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保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25
  • 點閱次數: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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