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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26日衛授國字第1121460672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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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3/08/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保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1/08
  • 點閱次數: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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