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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本國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

辦理外籍看護工櫃台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7:30(國定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信義辦公室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6號1樓
安樂辦公室 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5樓
諮詢電話:(02)2434-0234 

申請外籍看護工被照顧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類:被看護者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D類:申辦日前1年內被看護者曾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Q類:申辦日前1年內被看護者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做、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做或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

E類:被看護者持有特定項目及等級之身障證明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類別 等級 鑑定向度 ICD診斷代碼 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1.平衡機能障礙 第二類 重度以上 b.235.3   03
2.智能障礙 第一類 重度以上 b.117.3、b.117.4   06
3.植物人 第一類 重度以上 b110.4 R40.20、R40.2110等 09
4.失智症 第一類 輕度以上 b117、b164 F01-F05、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17、F19.27、F19.97、G30、G31、G97 10
5.自閉症 第一類 重度以上   F84 11
6.染色體異常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重度以上     16
7.先天代謝異常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重度以上     16
8.其他先天缺陷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重度以上     16
9.精神病 第一類 重度以上
b152.3、b152.4
b160.3、b160.4
  12
10.肢體障礙 第七類 重度以上 b710a、b710b、b730a、b730b、b735、b765、s730、s750、s760   05
11.罕見疾病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重度以上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屬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 15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第四類 重度以上 b440、s430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第五類 中度以上 b510    

J類:被看護者屬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且連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

K類: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且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R類: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癌症第四期以上者。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疾病名稱、癌症期別、ICD-10診斷碼)

S類: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攤無法自行下床或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T類:被看護者年滿70歲以上且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者。(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疾病名稱、癌症期別、ICD-10診斷碼) (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

V類: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U類:被看護者年齡滿 75 歲以上,曾經聘僱家庭看護工,現申請中階聘僱家庭看護工。

※年齡滿80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僅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可採線上申請(台灣就業通),或洽基隆市就業服務站諮詢
基隆市就業中心:2422-5263#3131
勞工專線:1955

臨櫃辦理:

1.申請人、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2.依據被看護者資格檢附有效期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失智症診斷書(正本)、癌症診斷書(正本)、重大傷病卡、申請當下符合級別之長照服務相關收據、符合特定資格之身心障礙證明、聘僱許可函或廢聘函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非本人(仲介、家屬、朋友等)辦理皆須委託書正本

郵寄辦理:

1.僅使用1年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申請者,可使用掛號郵寄辦理。

2.請檢附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影本、求才登記表正本、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面清楚影本。

※如非本人(仲介、家屬、朋友等)辦理皆須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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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2/13
  • 發布單位: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07
  • 點閱次數: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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