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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調整「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之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經確認為阿米巴性痢疾之治療後再檢查期限
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3日衛授疾字第1132100051號公告,調整「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之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經確認為阿米巴性痢疾之治療後再檢查期限」,並溯及自同年2月7日實施。
為避免國內治療用藥供應短缺,致影響受聘僱外國人及其雇主之權益,衛生福利部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第7條第3項公告,雇主得延長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藥物全面恢復供應之次日起65日內,安排外國人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
倘上開藥物陸續供應,雇主應於收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確診阿米巴性痢疾個案領藥通知單」(如附件)之次日起65日內,安排外國人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此外,雇主應依健檢辦法第8條規定,於收受前述陰性證明之文件次日起15日內,檢具該文件送勞動主管機關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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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4/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30
- 點閱次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