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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分享也算廣告?基隆市衛生局提醒:利用網路、通訊軟體宣傳產品應遵守食品廣告規定
許多民眾或業者誤以為只有在報章雜誌、電視播出的才算廣告,其實凡是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報紙、傳單、海報、招牌、甚至包括現代人最常使用的電腦、網路、手機傳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且目的是為了推廣特定產品以招徠商業利益,皆屬於廣告範疇。因此,在臉書貼文、Line群組轉發產品訊息,均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不可隨意宣稱誇大不實效果。
基隆市衛生局指出,食品廣告內容不論是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或聲音,皆會被納入違規判定的綜合考量。若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罰鍰則可高達60萬元至500萬元。行政機關可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嚴重者甚至會命其停業。
衛生局長張賢政表示,食品並非藥品,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熱量與營養素。目前食品廣告雖不需事先審查核准,但業者必須負起自主管理之責。無論是透過實體看板或是數位視訊傳播,只要內容涉及為產品宣傳以獲取商業利益,就應確保內容合法,切勿因一時疏忽或輕信誇大詞句而轉載,以免荷包失守又造成消費者誤導。
衛生局提醒民眾與業者,在利用數位工具宣傳食品時,應謹記「廣告認定」的原則,凡是能讓大眾看到的資訊均受法規監管。大家在購買或分享前應保持理性,切勿輕信來路不明的神奇療效,應認明合法標示與許可字號。建議民眾可善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或「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進行資訊核實。若對食品廣告內容有疑慮,應審慎查證相關資訊來源,避免輕信誇大不實宣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共同建立正確之食品安全觀念。
- 發布日期:2026/03/31
- 發布單位:仁愛區衛生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3/31
- 點閱次數: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