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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通報

一'法源依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方式:

(一)線上系統通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

(二)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通報表單下載如附件):

1.電話:02-2423-0181轉1802~1812

2.傳真:02-2428-4288

 

 發佈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聯絡人:賴淑貞

 聯絡電話:24230181

 電子信箱:220964@klc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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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3/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01
  • 點閱次數: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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