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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510號)公告修正 :
一、 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 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乳品製造業。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即食餐食業。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水產食品業。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十)其他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三、前點第一項第十款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實施。
(三)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發佈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聯絡人:洪子涵
聯絡電話:24230181
電子信箱:tzuhan@klchb.gov.tw
- 發布日期:2019/04/09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1
- 點閱次數: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