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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任衛生管理人員條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條件: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04月09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505號)令: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第五條 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發佈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聯絡人:洪子涵
聯絡電話:24230181
電子信箱:tzuhan@klc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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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9/06/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1
- 點閱次數:1593